2013年1月14日星期一

Hi-Tech companies auditing



Below is a notice about verifying the status of hi-tech of hi-tech companies.  The notice has a detailed list of checkpoints.  It’s good for companies to do a self-checking upfront and take actions if some of criteria cannot be met with.


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展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檢查的通知
國科發火〔2012〕12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計劃單列市科技廳(委、局)、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進一步做好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落實相關優惠政策,根據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第三次會議的工作部署,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的檢查。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檢查對象
    各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以下稱“認定機構”)、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中介機構(以下稱“中介機構”)、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專家(以下稱“專家”)和在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
    
二、檢查依據
    1.《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以下稱“《認定辦法》”);
    2.《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362號)(以下稱“《工作指引》”);
    3.《關於認真做好2008年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705號);
    4.《關於完善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試點工作的通知》(國科發火[2011]90號);
    5.《關於高新技術企業更名和復審等有關事項的通知》(國科火字[2011]123號);
    6.《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3號);
    7.《關於高新技術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稅率及稅收抵免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47號)。
    
三、檢查內容
    1. 認定機構工作開展情況及認定工作成效;
    2. 中介機構出具審計報告及收費情況;
    3. 專家出具評價意見及工作紀律情況;
    4. 高新技術企業提交申請材料及享受稅收優惠情況。
    檢查重點內容詳見附件1。
    
四、檢查方式和時間
    檢查分為自查自糾與重點檢查兩個階段。
    各地認定機構是自查自糾的主體,具體負責對本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的檢查。自查自糾時間: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
    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稱“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各地自查自糾情況擇機組織重點檢查。
    
五、檢查要求
    1. 本次檢查的目的是保證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的順利實施和稅收優惠政策的貫徹落實,維護國家政策的嚴肅性、統一性。各地應高度重視此次檢查工作,精心組織、統籌安排,科技、財政、國稅、​​地稅部門抽調人員組成本地區聯合檢查組,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牽頭組織實施本地區自查自糾工作。
    2. 各地要抓緊組織學習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深刻領會、把握政策要點,並擬定自查自糾實施方案,充分做好準備工作。
    3. 各地要妥善保存自查自糾過程中的相關材料,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糾正,對違規的機構、個人應及時處​​理,對不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應取消資格,對自查自糾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及時向領導小組辦公室請示匯報。
    4. 參與檢查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應廉潔自律,自覺接受社會和媒體的監督,並做好相關資料的保密工作。
    5. 各地應在2013年5月15日前將自查自糾工作總結(組織及開展情況、主要問題、整改及處理情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及自查自糾工作成效)以書面、電子光盤的形式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並填報自查自糾情況統計表(詳見附件2)。
    
各地在檢查中應認真總結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開展情況及效果,對於工作做得好、有創新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表揚,對於《認定辦法》及《工作指引》要總結研討、提出建議。要建立信息統計渠道、強化相關統計工作,使社會各方面關注的高新技術企業政策效果能迅速、準確、全面地反映出來,使高新技術企業政策在促進科技與經濟結合中發揮更大作用。

附件1 - 檢查重點內容

一、認定機構
1. 認定機構組織認定管理工作開展情況,包括工作機制、工作流程、人員分工、會議制度、認定工作成效等;
2. 是否超越國家規定制定地方性認定標準和條件;
3. 在把握認定權限、認定標準、認定範圍等方面是否符合相關文件規定;
4. 在認定過程中是否存在違規操作情況,如為提高評分而對同一申請材料進行重複評價等;
5. 對中介機構的選擇是否符合規定條件,發現有弄虛作假等行為的,是否已取消其參與認定工作的資格;
6. 專家庫的建立及專家的選取是否符合相關要求;
7. 對發生重大變化或更名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是否及時按規定條件進行了審核;
8. 是否按《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及時取消了相關企業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9. 是否及時受理、核實並處理了有關舉報。

二、中介機構
1. 是否符合規定的條件;
2. 是否按照規定對企業的研究開發費用和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進行專項審計;
3. 是否按照規定據實出具專項審計報告,審計結論是否負責、準確、清晰;
4. 審計收費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三、專家
1. 是否符合規定的條件;
2. 是否存在超限(超分、超檔)打分的情況;
3. 評價意見與分值是否相符,評價意見是否能真實反映企業情況;
4. 有無違反專家紀律的情況。

四、高新技術企業
1. 是否符合居民企業條件;
2. 是否將所屬分支機構與總機構匯總計算相關指標,是否以分支機構單獨申報;
3. 提交的知識產權、技術領域、研發活動、產品(服務)收入、研發費用歸集、人員等申請材料是否真實、準確、完整,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4. 是否按照規定及時報告了經營業務、生產技術活動等發生的重大變化信息;
5. 更名企業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辦理了相關事項。

五、認定條件
(一)核心自主知識產權
1. 核心自主知識產權是否是本企業申報前三年的1月1日起至申報日前獲得;以獨占許可方式擁有的知識產權是否是全球獨占許可,並簽訂了獨占許可協議;高新技術企業的有效期是否在五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期內;
2. 核心自主知識產權範圍是否符合規定要求,是否具有權屬證明(授權通知書或授權證書);
3. 核心自主知識產權是否對企業的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
(二)研發費用歸集
1. 企業是否按規定確認研發活動並如實填報《研究開發項目情況表》;
2. 企業是否按規定要求設置研發費用輔助核算帳目,是否按規定分項歸集並填寫《企業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結構明細表》;
3. 研發費用佔銷售收入之比是否符合要求;
4. 企業委託外部研究開發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是否超標準計入研發費用總額;是否將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作為委託外部研究開發費用;
5. 企業是否將接受委託的研發收入計入本企業的研發費用。
(三)高新技術產品(服務)及收入
1. 對企業的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是否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
2. 收入是否按照規定進行歸集,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是否達到規定比例;
3. 計入的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是否與申報的高新技術產品(服務)相對應。
(四)人員
1. 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統計是否符合要求;
2. 科技人員、研發人員的統計、佔比是否符合規定;
3. 是否將非本企業人員(不滿183天)、本企業非研發人員計入科技人員、研發人員。

六、稅收優惠落實情況
1. 是否對已認定企業落實了稅收優惠政策;
2. 在執行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稅務機關發現企業不具備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是否提請了認定機構复核,認定機構是否及時組織了复核;
3. 認定機構是否對有關部門的審計、檢查發現的問題進行了及時糾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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