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6日星期三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代扣、代收和代徵稅款手續費有關問題的公告

Remember to apply for the fee on withholding of taxes, including dividend withholding tax, business tax and VAT withheld …below is a recent notice from Beijing Local Tax Bureau restated clearly the percentages of fees.  For most of the companies, it should be 2% of the amount of taxes withheld.  

http://shiju.tax861.gov.cn/bjds/zwgk/qjdt/xzgg/display.asp?more_id=1470589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代扣、代收和代徵稅款手續費有關問題的公告 

2013-02-28 


為規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和委託代徵稅款手續費(以下簡稱“三代”手續費)管理工作,保障國家財政資金的安全,維護扣繳義務人和代徵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加強代扣代收代徵稅款手續費管理的通知》(財行〔2005〕365號)等規定,現將“三代”手續費支付管理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扣繳義務人、代徵人代扣、代收和代徵稅款退付手續費比例如下: 


  1.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稅務機關按代扣、代收稅款的2%支付。保險機構依法代收代繳車船稅稅款,稅務機關暫按代收代繳稅款的5%支付。 
  2. 委託金融機構或郵政部門代徵個人、個體及實行核定徵收稅款的小型企業的稅收,稅務機關按不超過代徵稅款的1%支付。 
  3. 稅務機關委託單位或個人代征農貿市場、專業市場的稅收,稅務機關按不超過代徵稅款的5%支付。 
  4. 稅務機關委託單位和個人代徵交通、房地產等特殊行業的稅款,稅務機關按不超過代徵稅款的5%支付。 
  5. 稅務機關委託有關單位代售印花稅票,按代售金額的5%支付。 
  6. 稅務機關委託單位或個人代徵其他零星分散、異地繳納的稅收,稅務機關按不超過代徵稅款的5%支付。 


二、扣繳義務人、代徵人申報並結報票款後,填寫《手續費支付信息表》(見附件1),加蓋扣繳義務人、代徵人公章後送交主管稅務所審核。填寫不符合要求的,由主管稅務所當場指導其正確填寫。 

三、扣繳義務人、代徵人填寫信息表入庫金額與實際入庫金額不符的,應提供稅收繳款書原件。 

四、稅務機關應按有關規定支付“三代”手續費,對不能及時支付的,應向扣繳義務人、代徵人予以說明。在財政預算資金到位後,及時支付。 


五、由於“三代”手續費計算方法不同,造成扣繳義務人、代徵人申請“三代”手續費金額與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綜合服務管理信息系統計算金額不符的,以系統計算的金額為準。 


六、扣繳義務人、代徵人多繳稅款造成退稅的,稅務機關應在計算“三代”手續費前扣除多繳稅款。 


七、因扣繳義務人、代徵人信息錯誤等原因造成銀行退票的,稅務機關應填寫《手續費退票信息告知書》(見附件2)及送達回證,送達扣繳義務人、代徵人告知重新辦理“三代”手續費領取手續。 


八、扣繳義務人、代徵人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前,與稅務機關結清“三代”手續費: 

  1. 辦理註銷稅務登記的; 
  2. 辦理跨區縣變更稅務登記的; 
  3. 終止委託代徵協議的。 
扣繳義務人、代徵人自願放棄領取“三代”手續費的,應當向稅務機關出具加蓋公章的書面聲明。


九、因稅務機關的原因,致使扣繳義務人、代徵人未領或少領“三代”手續費的,扣繳義務人、代徵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按照相關規定及時支付。 

因扣繳義務人、代徵人自身的原因,3年內不到稅務機關領取“三代”手續費的,稅務機關原則上可停止支付“三代”手續費。


十、扣繳義務人、代徵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委託代徵協議規定代扣、代收或代徵稅款的,稅務機關不得支付“三代”手續費。 

本公告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地方稅務局代扣代收和代徵稅款手續費管理辦法>的通知》(京地稅財〔2006〕375 號)及《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優化稅收業務流程有關問題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0〕3號)第二條第十四項規定及附件《手續費支付信息表》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手續費支付信息表
2.手續費退費信息告知書
3.關於《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代扣、代收和代徵稅款手續費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2013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