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7日星期一

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Below is the rules about overseas RMB loan (CNH) to companies set up in Qinhai.  The notice is silent on whether such overseas RMB loan counts towards the foreign loan quota (same as the central rules). 

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規範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的開展,根據《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辦法》和本細則所稱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是指符合條件的境內企業從香港經營人民幣業務的銀行借入人民幣資金。符合條件的境內企業(以下稱借款企業)是指在前海註冊成立並在前海實際經營或投資的企業。

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簡稱深圳人行)根據香港人民幣業務發展情況、前海建設發展需求和國內宏觀調控的需要,測算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年度餘額,上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後執行。

第四條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用途應符合前海產業發展目錄要求,優先支持用於進口及其它對外支付的貸款需求。

第五條借款企業應依據《辦法》和本細則的規定,在貸款備案、資金使用、還本付息等環節向境內結算銀行提交相應資料,配合境內結算銀行進行真實性審核及信息報送。

第六條境內結算銀行應依據《辦法》和本細則的規定,對借款企業跨境人民幣貸款的備案、資金使用、還本付息等環節進行真實性審核,並按規定向深圳人行報送相關信息和資料。

第七條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業務辦理前,借款企業應通過境內結算銀行向深圳人行提交以下資料辦理備案手續:
(一)營業執照副本、機構信用代碼證;
(二)《貸款意向函》或類似告知書;
(三)貸款用途說明書;
(四)貸款合同(可在貸款正式發放後三個工作日內補充);
(五)企業信用報告、企業主要股東信用報告、企業法人代表個人信用報告;
(六)深圳人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境內結算銀行應對借款企業備案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審核。
深圳人行自受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境內結算銀行是否予以備案。

第八條借款企業憑深圳人行出具的《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備案表》(具體格式見附件)等材料,向香港經營人民幣業務的銀行申請跨境人民幣貸款。 《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備案表》有效期為三個月。

第九條借款企業應當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的規定,向境內結算銀行提交營業執照等材料,申請開立一般存款賬戶,專門用於存放從香港匯入的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資金,該賬戶不得辦理現金收付業務,該賬戶存款利率原則上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活期存款利率政策執行。

第十條借款企業在辦理貸款資金入賬前,應當向境內結算銀行提交貸款合同、資金使用說明書以及深圳人行出具的《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備案表》等材料。境內結算銀行審核通過後通知香港貸款銀行辦理貸款資金划款手續。

第十一條借款企業使用貸款資金前,應當向境內結算銀行提交相關資金用途證明材料。境內結算銀行審核後,向香港貸款銀行反饋,獲得香港貸款銀行同意貸款資金支付的書面答復後,方可辦理貸款資金支付,並於當天完成貸款資金支付劃轉手續。

第十二條借款企業用人民幣償還貸款本息時,應憑貸款合同、支付命令函和納稅證明等材料到境內結算銀行辦理還款匯出​​手續。

第十三條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資金不得用於投資有價證券和金融衍生品,不得用於委託貸款,不得用於購買理財產品,不得用於購買非自用房產等。

第十四條境內結算銀行應對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資金用途和流向進行審查,建立完整的業務台賬,建立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檔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相關憑證資料。

第十五條境內結算銀行應按規定報送以下信息:
(一)及時、準確、完整地向“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報送依據《辦法》開立的一般存款賬戶的開立信息,通過該賬戶辦理的跨境人民幣資金收入和支付信息,人民幣跨境信貸融資業務信息,以及其他與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的相關信息;
(二)及時、準確、完整地向“深圳市借款企業風險預警系統”報送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信息;
(三)在每季度結束後十個工作日內將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發放情況,包括季度內借款企業名稱、借款期限、利率、金額、用途等信息報備深圳人行;
(四)及時將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業務中出現的問題或異常情況報備深圳人行。

第十六條深圳人行依據《辦法》和本細則對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的真實性實施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檢查對象包括境內結算銀行、借款企業。

第十七條本細則由深圳人行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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