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28日星期一

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當前外匯形勢答記者問


In addition to the comments about hot money flowing into China and RMB exchange rate, one interesting point is the significant increase in using RMB for settlement of cross-border trading  (as I mentioned in a lot of seminars, trading means trading of goods and trading of serv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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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000014453-2013-00016
分類: 國際收支統計與結售匯管理新聞報導各類社會公眾
發佈機構: 國家外匯管理局
發佈日期: 2013/01/25
名稱: 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當前外匯形勢答記者問


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當前外匯形勢答記者問

問:自去年10月底以來,人民幣匯率走勢轉強,銀行間外匯市場上,人民幣兌美元交易價常常觸及或接近人民幣漲停的位置。請問,近期國內外匯收支狀況怎麼樣?

答:國家外匯管理局剛發布了2012年12月份銀行代客結售彙和跨境收付的最新數據。結合最近幾個月的數據看,自2012年9月起,結售匯連續四個月順差,到12月份累計順差869億美元,佔2012年總順差的79%。據統計,2012年總順差1106億美元,較2011年下降70%,顯示2012年總體上國內外匯供求狀況趨於基本平衡。

問:為什麼去年年底我國外匯淨流入出現了較大的反彈?

答:這有國內與國際、市場與政策多方面的原因。一是隨著2012年第三季度以來,國內經濟緩中企穩的信號日益顯現,炒作中國經濟硬著陸的擔憂逐步緩解,市場情緒由前期的過分悲觀轉向樂觀。二是歐洲主權債務危機的機制化解決取得新進展,歐元區解體的風險暫告解除,主要發達國家的寬鬆貨幣政策不斷加碼,國際投資者風險偏好改善,新興市場再現資本回流壓力。三是2012年下半年國內外幣存貸款利率大幅下調,在人民幣貶值預期逐漸消退的情況下,境內機構又重啟資產本幣化、負債外幣化的財務運作。四是我國加大穩出口的政策力度,加快QFII和RQFII的審批節奏,也助推了外匯流入。

需要指出的是,因為市場情緒變化引發的鐘擺效應,對年底外匯市場的異常波動有著重大影響。 2012年,我國貨物貿易和非金融部門直接投資順差合計為2656億美元,較2011年增長31%;2012年銀行代客結售匯順差較上述兩項順差合計低58%,而2010和2011年為分別高出82%和74%。 2012年之所以出現這種狀況,主要是因為2011年底至2012年第三季度期間,內外部因素基本都是導致看空人民幣,機構和個人大都在進行資產外幣化、負債本幣化的財務操作;現在重新轉為看多人民幣,市場財務運作再次轉向。近期人民幣匯率走勢偏強,一定程度上是因為市場從做空轉向做多人民幣的壓力集中釋放。

問:去年年底銀行結售匯順差大幅增長,是否可以說是“熱錢”再次加速流入我國?

答:現在還不能做出這種判斷。近期結售匯順差擴大主因不是結匯意願增強,而是購匯動機減弱。 2012年9-12月,收入結匯率(即結匯/跨境收入)平均為62%,較1-8月份僅上升了近2個百分點;支出購匯率(即售匯/跨境支出)為54 %,則較1-8月份回落了約8個百分點。這再次說明,在國內企業負債率較高的情況下,企業負債(而非資產)幣種結構的調整是影響外匯收支狀況的重要因素。

具體來講,一是國內外匯貸款大幅增長替代了購匯。 2012年9-12月,月均新增外匯貸款221億美元,遠超過前8個月月均增加71億美元的水平。二是跨境人民幣支付大幅增加替代了購匯。 2012年9-12月,跨境人民幣收入同比增長50.1%,支出增長110.5%,前8個月其增速分別為243.9%和61.4%。其中,有部分跨境人民幣支出是因為2012年底境外人民幣匯率相對境內升值且差價擴大,境內企業以貿易支付人民幣的名義轉移到境外購匯。三是對外融資仍呈下降趨勢。 2012年8月起,貿易結售匯順差重新大於跨境貿易收付順差,但跨境貿易收付順差仍延續了2012年3月以來小於海關進出口順差的格局,顯示跨境貿易融資仍在經歷去槓桿化過程。

問:在全球流動性寬裕、國內經濟企穩的宏觀背景下,今年我國是否又會面臨“熱錢”大量流入的壓力?

答:有這種可能性但也有較多不確定性。
一方面,國內經濟緩中企穩的基礎進一步穩固,有助於緩解人民幣貶值和資本流出壓力;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還在持續,主要經濟體寬貨幣、低利率政策繼續推高全球流動性,提升市場風險偏好,也將刺激國際套利資本流向我國。

但另一方面,我國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著力擴大內需,實施進口與出口並重、支持和便利企業對外投資的政策導向,將進一步促進貿易投資平衡;世界經濟持續低迷、主權債務危機繼續演變、全球金融去槓桿化延續、地緣政治衝突,以及國內經濟復甦進程反復等內外部不確定性因素較多,可能導致我國跨境資本流動大幅振盪。
為此,我們要樹立正確的金融風險意識,改變單邊、線性思維,積極防範跨境資金流動雙向波動的風險。

2013年1月16日星期三

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


As I mentioned in a lot courses (seminars) that there are big changes in the foreign exchange control on capital account items.  You can find a lot of useful information from this website.  You can find the section “definition of terms” which is useful to people who are not experienced in foreign exchange matters. 



2013年1月14日星期一

Hi-Tech companies auditing



Below is a notice about verifying the status of hi-tech of hi-tech companies.  The notice has a detailed list of checkpoints.  It’s good for companies to do a self-checking upfront and take actions if some of criteria cannot be met with.


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展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檢查的通知
國科發火〔2012〕12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計劃單列市科技廳(委、局)、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進一步做好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落實相關優惠政策,根據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第三次會議的工作部署,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的檢查。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檢查對象
    各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以下稱“認定機構”)、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中介機構(以下稱“中介機構”)、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專家(以下稱“專家”)和在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
    
二、檢查依據
    1.《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以下稱“《認定辦法》”);
    2.《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362號)(以下稱“《工作指引》”);
    3.《關於認真做好2008年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705號);
    4.《關於完善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試點工作的通知》(國科發火[2011]90號);
    5.《關於高新技術企業更名和復審等有關事項的通知》(國科火字[2011]123號);
    6.《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3號);
    7.《關於高新技術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稅率及稅收抵免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47號)。
    
三、檢查內容
    1. 認定機構工作開展情況及認定工作成效;
    2. 中介機構出具審計報告及收費情況;
    3. 專家出具評價意見及工作紀律情況;
    4. 高新技術企業提交申請材料及享受稅收優惠情況。
    檢查重點內容詳見附件1。
    
四、檢查方式和時間
    檢查分為自查自糾與重點檢查兩個階段。
    各地認定機構是自查自糾的主體,具體負責對本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的檢查。自查自糾時間: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
    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稱“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各地自查自糾情況擇機組織重點檢查。
    
五、檢查要求
    1. 本次檢查的目的是保證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的順利實施和稅收優惠政策的貫徹落實,維護國家政策的嚴肅性、統一性。各地應高度重視此次檢查工作,精心組織、統籌安排,科技、財政、國稅、​​地稅部門抽調人員組成本地區聯合檢查組,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牽頭組織實施本地區自查自糾工作。
    2. 各地要抓緊組織學習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深刻領會、把握政策要點,並擬定自查自糾實施方案,充分做好準備工作。
    3. 各地要妥善保存自查自糾過程中的相關材料,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糾正,對違規的機構、個人應及時處​​理,對不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應取消資格,對自查自糾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及時向領導小組辦公室請示匯報。
    4. 參與檢查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應廉潔自律,自覺接受社會和媒體的監督,並做好相關資料的保密工作。
    5. 各地應在2013年5月15日前將自查自糾工作總結(組織及開展情況、主要問題、整改及處理情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及自查自糾工作成效)以書面、電子光盤的形式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並填報自查自糾情況統計表(詳見附件2)。
    
各地在檢查中應認真總結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開展情況及效果,對於工作做得好、有創新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表揚,對於《認定辦法》及《工作指引》要總結研討、提出建議。要建立信息統計渠道、強化相關統計工作,使社會各方面關注的高新技術企業政策效果能迅速、準確、全面地反映出來,使高新技術企業政策在促進科技與經濟結合中發揮更大作用。

附件1 - 檢查重點內容

一、認定機構
1. 認定機構組織認定管理工作開展情況,包括工作機制、工作流程、人員分工、會議制度、認定工作成效等;
2. 是否超越國家規定制定地方性認定標準和條件;
3. 在把握認定權限、認定標準、認定範圍等方面是否符合相關文件規定;
4. 在認定過程中是否存在違規操作情況,如為提高評分而對同一申請材料進行重複評價等;
5. 對中介機構的選擇是否符合規定條件,發現有弄虛作假等行為的,是否已取消其參與認定工作的資格;
6. 專家庫的建立及專家的選取是否符合相關要求;
7. 對發生重大變化或更名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是否及時按規定條件進行了審核;
8. 是否按《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及時取消了相關企業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9. 是否及時受理、核實並處理了有關舉報。

二、中介機構
1. 是否符合規定的條件;
2. 是否按照規定對企業的研究開發費用和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進行專項審計;
3. 是否按照規定據實出具專項審計報告,審計結論是否負責、準確、清晰;
4. 審計收費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三、專家
1. 是否符合規定的條件;
2. 是否存在超限(超分、超檔)打分的情況;
3. 評價意見與分值是否相符,評價意見是否能真實反映企業情況;
4. 有無違反專家紀律的情況。

四、高新技術企業
1. 是否符合居民企業條件;
2. 是否將所屬分支機構與總機構匯總計算相關指標,是否以分支機構單獨申報;
3. 提交的知識產權、技術領域、研發活動、產品(服務)收入、研發費用歸集、人員等申請材料是否真實、準確、完整,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4. 是否按照規定及時報告了經營業務、生產技術活動等發生的重大變化信息;
5. 更名企業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辦理了相關事項。

五、認定條件
(一)核心自主知識產權
1. 核心自主知識產權是否是本企業申報前三年的1月1日起至申報日前獲得;以獨占許可方式擁有的知識產權是否是全球獨占許可,並簽訂了獨占許可協議;高新技術企業的有效期是否在五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期內;
2. 核心自主知識產權範圍是否符合規定要求,是否具有權屬證明(授權通知書或授權證書);
3. 核心自主知識產權是否對企業的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
(二)研發費用歸集
1. 企業是否按規定確認研發活動並如實填報《研究開發項目情況表》;
2. 企業是否按規定要求設置研發費用輔助核算帳目,是否按規定分項歸集並填寫《企業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結構明細表》;
3. 研發費用佔銷售收入之比是否符合要求;
4. 企業委託外部研究開發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是否超標準計入研發費用總額;是否將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作為委託外部研究開發費用;
5. 企業是否將接受委託的研發收入計入本企業的研發費用。
(三)高新技術產品(服務)及收入
1. 對企業的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是否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
2. 收入是否按照規定進行歸集,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是否達到規定比例;
3. 計入的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是否與申報的高新技術產品(服務)相對應。
(四)人員
1. 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統計是否符合要求;
2. 科技人員、研發人員的統計、佔比是否符合規定;
3. 是否將非本企業人員(不滿183天)、本企業非研發人員計入科技人員、研發人員。

六、稅收優惠落實情況
1. 是否對已認定企業落實了稅收優惠政策;
2. 在執行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稅務機關發現企業不具備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是否提請了認定機構复核,認定機構是否及時組織了复核;
3. 認定機構是否對有關部門的審計、檢查發現的問題進行了及時糾正、處理。

2013年1月7日星期一

關於調整非居民企業含稅所得計算公式的通知


Below is a notice from Beijing State Tax Bureau (not a central notice).  It’s good to show the grossed-up formula which takes into account the local surcharges.  It can be used as a reference for calculating the gross amount of service fees if the contract is specified as “net-of-tax” payment.


京國稅際便函[2011]002號關於調整非居民企業含稅所得計算公式的通知

各區、縣(地區)國家稅務局,各直屬稅務分局:

根據“國務院關於統一內外資企業和個人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製度的通知”(國發[2010]35號)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外資企業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03號)的文件精神,自2010年12月1日起,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以下簡稱外資企業)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市局在去年下發的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於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操作指引》的通知(京國稅發[2010]234號)中第三條:含稅所得額的計算,也要相應進行調整。

調整後,對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均由扣繳義務人負擔的,含稅所得計算公式為:

含稅所得=不含稅所得/(1-所得稅稅率-營業稅稅率-營業稅稅率*10%)

公式中的10%為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徵收稅率(7%+3%)。實際徵收率如低於10%則按實際徵收率計算。

對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由扣繳義務人負擔的,營業稅免徵或由非居民企業負擔的,含稅所得計算公式不變,仍為:
含稅所得=不含稅所得/(1-所得稅稅率)

請各局按照上述調整後的公式進行計算。

北京市國稅局國際稅務管理處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Below is the rules about overseas RMB loan (CNH) to companies set up in Qinhai.  The notice is silent on whether such overseas RMB loan counts towards the foreign loan quota (same as the central rules). 

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規範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的開展,根據《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辦法》和本細則所稱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是指符合條件的境內企業從香港經營人民幣業務的銀行借入人民幣資金。符合條件的境內企業(以下稱借款企業)是指在前海註冊成立並在前海實際經營或投資的企業。

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簡稱深圳人行)根據香港人民幣業務發展情況、前海建設發展需求和國內宏觀調控的需要,測算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年度餘額,上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後執行。

第四條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用途應符合前海產業發展目錄要求,優先支持用於進口及其它對外支付的貸款需求。

第五條借款企業應依據《辦法》和本細則的規定,在貸款備案、資金使用、還本付息等環節向境內結算銀行提交相應資料,配合境內結算銀行進行真實性審核及信息報送。

第六條境內結算銀行應依據《辦法》和本細則的規定,對借款企業跨境人民幣貸款的備案、資金使用、還本付息等環節進行真實性審核,並按規定向深圳人行報送相關信息和資料。

第七條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業務辦理前,借款企業應通過境內結算銀行向深圳人行提交以下資料辦理備案手續:
(一)營業執照副本、機構信用代碼證;
(二)《貸款意向函》或類似告知書;
(三)貸款用途說明書;
(四)貸款合同(可在貸款正式發放後三個工作日內補充);
(五)企業信用報告、企業主要股東信用報告、企業法人代表個人信用報告;
(六)深圳人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境內結算銀行應對借款企業備案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審核。
深圳人行自受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境內結算銀行是否予以備案。

第八條借款企業憑深圳人行出具的《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備案表》(具體格式見附件)等材料,向香港經營人民幣業務的銀行申請跨境人民幣貸款。 《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備案表》有效期為三個月。

第九條借款企業應當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的規定,向境內結算銀行提交營業執照等材料,申請開立一般存款賬戶,專門用於存放從香港匯入的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資金,該賬戶不得辦理現金收付業務,該賬戶存款利率原則上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活期存款利率政策執行。

第十條借款企業在辦理貸款資金入賬前,應當向境內結算銀行提交貸款合同、資金使用說明書以及深圳人行出具的《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備案表》等材料。境內結算銀行審核通過後通知香港貸款銀行辦理貸款資金划款手續。

第十一條借款企業使用貸款資金前,應當向境內結算銀行提交相關資金用途證明材料。境內結算銀行審核後,向香港貸款銀行反饋,獲得香港貸款銀行同意貸款資金支付的書面答復後,方可辦理貸款資金支付,並於當天完成貸款資金支付劃轉手續。

第十二條借款企業用人民幣償還貸款本息時,應憑貸款合同、支付命令函和納稅證明等材料到境內結算銀行辦理還款匯出​​手續。

第十三條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資金不得用於投資有價證券和金融衍生品,不得用於委託貸款,不得用於購買理財產品,不得用於購買非自用房產等。

第十四條境內結算銀行應對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資金用途和流向進行審查,建立完整的業務台賬,建立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檔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相關憑證資料。

第十五條境內結算銀行應按規定報送以下信息:
(一)及時、準確、完整地向“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報送依據《辦法》開立的一般存款賬戶的開立信息,通過該賬戶辦理的跨境人民幣資金收入和支付信息,人民幣跨境信貸融資業務信息,以及其他與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的相關信息;
(二)及時、準確、完整地向“深圳市借款企業風險預警系統”報送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信息;
(三)在每季度結束後十個工作日內將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發放情況,包括季度內借款企業名稱、借款期限、利率、金額、用途等信息報備深圳人行;
(四)及時將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業務中出現的問題或異常情況報備深圳人行。

第十六條深圳人行依據《辦法》和本細則對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的真實性實施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檢查對象包括境內結算銀行、借款企業。

第十七條本細則由深圳人行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