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27日星期四

資產變更涉及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這是一個海南省的通知, 但有所突破: 以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出資(capital investment)
(房地產除外), 是可以暫免徵營業稅的, 但總局沒提及反向投資 divestment)的營業稅
處理. 但海南就作出了決定。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海南巨龍實業有限公司註銷後資產變更涉及營業稅問題的批覆

文 號:瓊地稅函[2011]214號

發文日期: 2011年05月13日

主 題 詞: 營業稅


萬寧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於上海建設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申請房地產變更涉稅問題的請示》(萬寧地稅發
[2011]47號)收悉。海南巨龍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南巨龍公司”)為上海浦東
新區巨龍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巨龍公司”)於1995年出資成立的全資子公
司。海南巨龍公司註銷後,其名下資產(房產和土地使用權)變更所涉及的營業稅問
題,經對所附材料憑證審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有
關規定現批復如下:

一、海南巨龍公司註銷時主管稅務機關已對其進行稅務清理並出具《註銷稅務登記證明
書》,該公司註銷後將資產變更至股東(上海巨龍公司)名下的,屬於股東收回投資行
為,不徵收營業稅。

二、海南巨龍公司註銷後將資產(房產和土地使用權)變更至非股東名下的,屬於銷售
房產和轉讓土地使用權行為,分別按照“銷售不動產”和“轉讓無形資產”稅目適用5%
稅率徵收營業稅。


2012年9月23日星期日

個人所得稅徵管工作指引


Guangzhou LTB has issued a notice with illustrations on calculation and also the procedures for applying for the relief.  However, the ambiguity of whether secondment arrangement can be covered by Announcement 16 is still not clarified.


關於印發《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內地與港澳間稅收安排涉及個人受僱所得個人所得稅徵管工作指引》的通知

2012年8月14日   穗地稅辦發[2012]27號


局屬各單位:

    現將《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內地與港澳間稅收安排涉及個人受僱所得個人所得稅徵管工作指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工作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向市局涉外稅務管理處反映。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辦公室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內地與港澳間稅收安排涉及個人受僱所得個人所得稅徵管工作指引
    為解決往來內地與港、澳間跨境工作個人雙重徵稅問題,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內地與港澳間稅收安排涉及個人受僱所得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6號,以下簡稱16號公告),對在港澳稅收居民在內地從事相關活動取得的所得涉及個人所得稅計稅方法等問題作出了新的規定。由於在我市從事相關活動的港、澳人員眾多,為準確理解和正確執行該項稅收政策,市局製定本工作指引。

    一、適用範圍
    16號公告僅適用在港澳地區任職、受僱的港澳地區稅收居民或在內地和港澳地區同時任職受僱的港澳地區稅收居民在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對非港澳稅收居民以及僅在內地任職受僱的港澳稅收居民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算不適用公告規定內容。

二、適用規定和計稅方法
    
(一)對在有關納稅年度開始或終了的任何十二個月中在內地停留連續或累計不超過183天的香港、澳門稅收居民,在我市任職、受僱期間取得所得,僅就由境內企業或個人支付或負擔的工資薪金所得部分在我市繳納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具體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當月境內支付工資÷當月境內外支付工資總額)×(當期境內實際停留天數÷當期公曆天數)

    舉例1:某香港個人A先生受派遣來我市從事受僱活動,來穗工作期間的任何十二個月中在內地停留連續或累計不超過183天。 A先生2012年6月份工資為80000元,其中30000元是境內公司支付,50000元是香港公司支付。其6月4日開始來穗工作至6月30日結束期間,均為周一來穗,週五回香港,週六、週日在香港休息。 A先生6月份應繳納多少個人所得稅?

    解答:A先生受派來穗工作期間的任何十二個月中在內地停留連續或累計不超過183天,其在我市任職、受僱期間取得所得,僅就由境內企業或雇主個人支付或負擔的工資薪金所得部分在我市繳納個人所得稅。其6月份在境內實際停留天數為16天(週一和周五往返當日按半天計算)。
    A先生6月份應納個人所得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當月境內支付工資÷當月境內外支付工資總額)×(當期境內實際停留天數÷當期公曆天數)=〔(80000-4800)×35%-5505〕×(30000÷80000)×(16÷30)=4163元

(二)對在有關納稅年度開始或終了的任何十二個月中在內地停留連續或累計超過183天,但不滿一年的香港、澳門稅收居民,其在我市從事受僱活動期間取得的由境內、外企業或個人支付的工資薪金所得,屬於來源於境內所得的部分應在我市繳納個人所得稅。按照香港、澳門稅收居民當期在境內實際停留天數作為標準劃分境內、外收入。應納稅額具體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當期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當期境內實際停留天數÷當期公曆天數)

    舉例2:假如上例香港個人A先生來穗工作期間的任何十二個月中在內地停留時間超過了183天,但預計不滿一年。 A先生2012年6月份工資為80000元,其中30000元是境內公司支付,50000元是香港公司支付。其6月4日開始來穗工作至6月30日結束期間,均為周一來穗,週五回香港,週六、週日在香港休息。 A先生6月份應繳納多少個人所得稅?

    解答:A先生在境內停留超過了183天,但不滿一年,其6月份在境內實際停留天數為16天(週一和周五往返當日其實際停留天數按半天計算)。

    A先生6月份應納個人所得稅額=(當期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當期境內實際停留天數÷當期公曆天數)=〔(80000-4800)×35% -5505〕×(16÷30)=11101.33元

    (三)對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香港、澳門稅收居民,無論其是否在境外兼任職務,仍然適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執行稅收協定和個人所得稅法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97號)第三條第一款第(三)項公式,即:

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1-(當月境外支付工資÷當月境內外支付工資總額)×(當月境外工作天數÷當月天數)〕

    (四)對僅在境內機構任職、受僱的香港、澳門稅收居民取得的來源於境內的工資薪金所得,仍然按國稅發〔2004〕97號第三條規定的公式計算其應納稅額。

    三、跨期獎金的計稅方法
適用16號公告範圍的港澳稅收居民一次取得的跨多個計稅期間的各種形式的獎金,應在結合有關獎金計稅規定的基礎上,根據16號公告第一條規定公式計算應納稅額:

    (一)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稅方法
港澳稅收居民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先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的規定,計算出全部所得的個人所得稅額,再根據港澳稅收居民在境內有關納稅年度開始或終了的任何十二個月中在內地停留連續或累計是否超過183天,選擇16號公告第一條規定的適用公式計算應納稅個人所得稅額。其中在適用上述公式時,當期境內實際停留天數為獲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期間屬於在境內實際停留的天數;當期公曆天數為365天。

   舉例3:A先生是一位在香港和境內同時任職的香港稅收居民, 2012年6月取得2011年度全年獎380000元,其中由境內公司支付200000元,境外公司支付180000元。其2011年度在內地實際停留時間為210天,A先生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繳納多少個人所得稅?

    解答: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380000÷12=31666.67元,對應適用稅率25%。
    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納稅額:(380000×25%-1005)×(210÷365)=54079.3元。

    如果A先生在2011年度開始或終了的任何十二個月中在內地停留連續或累計均不超過183天,且其2011年度在內地實際停留時間為98天,則其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繳納所得稅為:
    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380000÷12=31666.67元,對應適用稅率25%。
    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納稅額:(380000×25%-1005)×(98÷365)×(200000÷380000)=13282.64元。

    (二)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其他名目獎金的計稅方法
    
1. 港澳稅收居民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如果該個人在我國境內具有納稅義務並且當月在我國工作時間滿一個月,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併,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再根據港澳稅收居民在境內有關納稅年度開始或終了的任何十二個月中在內地停留連續或累計是否超過183天,選擇16號公告第一條規定的適用公式計算應納稅個人所得稅額。但由於納稅人取得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稅期間的“當期境內實際停留天數÷當期公曆天數”與納稅人取得的獎金計稅期間的“當期境內實際停留天數÷當期公曆天數”不一致,對納稅人取得獎金與工資薪金合併計算繳納所得稅的適用公式中如何確定“當期境內實際停留天數÷當期公曆天數”,總局沒有明確。在上級部門明確前,可暫將工資薪金所得額和獎金所得額作為權數​​,按加權平均法確定,即:
  
  當期境內實際停留天數÷當期公曆天數=
    〔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額÷(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額+當期獎金所得額)〕×(取得工資薪金當月境內實際停留天數÷取得工資薪金當月公曆天數)+〔當期獎金所得額÷(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額+當期獎金所得額)〕×(取得獎金當期境內實際停留天數÷取得獎金當期公曆天數)
    
舉例4:A先生是一位在香港和境內同時任職的香港稅收居民, 2012年6月取得工資薪金20000元,取得第二季度獎金50000元,其中6月份在境內工作時間滿一個月,在境內實際停留時間26日,第一季度在境內實際停留時間為75天,假如其在2012年在內地停留連續或累計超過183天,A先生6月應繳納多少個人所得稅?

    解答:A先生在我國境內具有納稅義務並且當月在我國工作時間滿一個月,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併,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其在境內居住時間超過183天,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

    A先生6月份應納個人所得稅額=(當期工資薪金和獎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當期境內實際停留天數÷當期公曆天數)
    其中:當期境內實際停留天數÷當期公曆天數=〔20000÷(20000+50000)〕×(26÷30)+〔50000÷(20000+50000)〕×(75÷91)=0.84
    應納個人所得稅額=〔(70000-4800)×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0.84=(65200×35%-5505)×0.84=14544.6元

    假如上例中A先生在2012年開始或終了的任何十二個月中在內地停留連續或累計未超過183天,A先生6月取得的20000元工資薪金中由境內公司支付10000元,取得的50000元一季度獎金中由境內公司支付30000元,問A先生應繳納多少個人所得稅?

    解答:A先生6月份應納個人所得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和獎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當期境內實際停留天數÷當期公曆天數)×(當月境內支付工資和獎金÷當月境內外支付工資和獎金總額)=〔(70000-4800)×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0.84×〔(10000+30000)÷70000〕=(65200×35%-5505)×0.84 ×0.57=8290.42元

    2.港澳稅收居民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如果該個人當月在我國境內沒有納稅義務,或者該個人由於出入境原因導致當月在我國工作時間不滿一個月的,可先將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不再減除費用,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直接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款,再根據港澳稅收居民在境內在有關納稅年度開始或終了的任何十二個月中在內地停留連續或累計是否超過183天,選擇16號公告第一條規定的適用公式計算應納稅個人所得稅額。

舉例5:A先生是一位在香港和境內同時任職的香港稅收居民, 2012年6月取得工資薪金20000元,取得第二季度獎金50000元,其中6月份在境內工作時間21,在境內實際停留時間18日,第一季度在境內實際停留時間為75天,假如其在2012年開始或終了的任何十二個月中在內地停留連續或累計超過183天,A先生6月應繳納多少個人所得稅?

    解答:A先生當月在我國工作時間不滿一個月的,可將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對上述獎金不再減除費用,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直接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款,同時根據16號公告規定,按當期實際停留天數和當期公曆天數比例進行劃分計算實際應納稅額。

    A先生當月工資薪金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當期境內實際停留天數÷當期公曆天數)=〔(20000-4800)×25%- 1005〕×(18÷30)=1677元

    A先生當期獎金應納稅額=(當期獎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當期境內實際停留天數÷當期公曆天數)=〔50000×30%-2755〕×(75÷91)=10092元
    A先生6月應納稅額= 當月工資薪金應納稅額+ 當期獎金應納稅額=1677+10092=11769元
    
四、備案管理
    港澳稅收居民按16號公告規定享受內地與香港和澳門稅收安排相關待遇時,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 〕124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備案資料包括:
    
(一)港澳稅收居民身份證明
按照《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的安排〉有關條文解釋和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8〕381號)第二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有關條文解釋和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403號)第三條第(三)項規定,關於香港特區稅收居民身份的認定可按以下程序判定:

    1.對於來內地從事受僱活動或提供勞務的香港特區個人,根據其自報居住情況、受僱或從事勞務情況,以及在香港特區所負的納稅義務,並相應查閱其持有的身份證件、回鄉證和派出公司、企業或香港特區政府有關部門開具的證明進行判斷。

    2.主管稅務機關通過納稅人正常申報及查證不能確定其是否為香港特區居民;或者來自第三國或地區,確實無從判斷,又申請享受《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待遇的,主管稅務機關應開具《關於請香港特別行政區稅務主管當局出具居民身份證明的函》,由納稅人據此向香港特區政府稅務局申請開具香港特區負有居民納稅義務證明,或將情況報送稅務總局審定。不能提供證明的,不得享受《安排》待遇。

    3.澳門特區個人身份證明的判定可參照上述規定處理。
    (二)境外任職(兼職)證明
    1.境內外任職合同和境外單位派遣證明;
    2.境外單位最近月份支付工資明細表(包括獎金、津貼證明資料)或工資薪金收入證明;
    3.境外最近工資薪金收入納稅申報表。
    (三)在提交上述備案資料時,港澳稅收居民以前已經向同一主管稅務機關填報或提交的資料相同的,可免予重複填報或提交相關資料。
    
五、執行時間
    16號公告適用於自2012年6月1日起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以個人實際取得所得的時間為準,不以所得所屬期為準。
   
 六、徵管要求
   (一)在省地稅局修訂大集中申報系統前,對符合16號公告的港澳稅收居民應納個人所得稅,各單位可繼續在原系統申報,實際操作中暫將納稅人申報的“當月境內實際停留天數”填列在申報系統中的“當月境內工作天數”,據以計算當期應納稅額。省地稅局修訂大集中申報系統後,按新系統的要求申報。
    (二)根據《關於印發〈廣州市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稅務資料申報管理辦法〉的通知》(穗地稅發〔2007〕227號)的規定,港澳稅收居民境內工作單位報送上年度本單位工作外籍人員《廣州市外籍人員境內居住和工作時間記錄表》中,增​​加“境內實際停留天數”一欄(詳見附件)。


2012年9月9日星期日

貴州省國家稅務局關於促銷行為增值稅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


This is a notice from Guizhou.  It clarifies a few situations, in particular, with procedures on how to prepare the “list of gifts”.  Though it is not a central notice, it is a good reference for company, including car dealers in handling free gifts.  In this regard, please also read notice Cai Shui [2011] No. 50 in relation to Individual Income Tax treatment for gifts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11576454.html.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促销行为增值税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來源: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2年第12号)


    为统一政策执行口径,公平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促销行为增值税处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购物赠物方式,指在销售货物的同时赠送同类或其它货物,并且在同一项销售货物行为中完成,赠送货物的价格不高于销售货物收取的金额。纳税人采取购物赠物方式销售货物,按照实际收到的货款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账务上将实际收到的销售金额,按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货物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其销售收入,同时应将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的货物品名、数量以及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的价格和金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

  对随同赠送的货物品种较多,不能在同一张发票上列明赠送货物的品名、数量的,可统一开具“赠品一批”,同时需开具加盖发票专用章的《随同销售赠送货物明细清单》(见附件),作为记账的原始凭证。

  对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有随同销售机动车赠送货物的,可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价税合计”栏大写金额后写明“含赠品”,并开具加盖发票专用章的《随同销售赠送货物明细清单》,作为记账的原始凭证。

  二、购物返券方式,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后,对购货方返还一定金额购物券的促销行为。纳税人采取购物返券方式销售货物,所返购物券在购买货物时应在发票上注明货物名称、数量及金额,并标注“返券购买(金额)”,对价格超过购物券金额部分的,应计入销售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购物抽奖、积分送礼、进店有礼以及其他不符合本公告第一款、第二款方式所赠送的货物,应视同销售按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于赠送的货物在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按规定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

  五、本公告自201291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