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30日星期日

廣東查處全國首例濫用商譽避稅案補稅6千多萬


來源:中國稅務報                         作者:黃永, 劉麗, 李穗紅                          日期:2012-12-28


http://www.xjds.gov.cn/n7380/n​​162767/n162978/5005272.html


The story below was from China Taxation News. Two “tax planning ideas”
were tackled. In addition to paying RMB60M tax, future goodwill
amortization of RMB100M was disallowed.

(1) A Guangzhou retail company paying royalties of 1% of turnover to
overseas from 2004 onwards. While the tax authorities considered that the
benchmark of ro​​yalties paid was lower than 0.5% in Guangzhou and the Company
has also contributed to the maintenance of the royalties during operations

(結果顯示,廣州地區同行業企業計提特許權使用費的僅為少數,且計提的費率較低,
一般在0.5%以下。且廣州A公司在經營活動中、在一定程度上對商標的維護也作出了貢
獻,因此其按照年淨銷售額的1%向境外公司支付特許權使用費是不合理的。 )

(2) Another idea of​​ utilization of tax loss by business transfer was
challenged. The Shenzhen group company transferred the business plus
goodwill to Guangzhou Company in 2003 while the Shenzhen Co had a
significant loss which would be expired. After the business transfer, the
SZ Co utilized the loss while the goodwill of RMB200M was to be amortized in
GZ Co's books in 10 years period. After the business transfer, the SZ and
GZ Companies were merged.

(企業在2003年12月31日所作的整體資產轉讓,就是為了
虛增深圳B公司當年度的營業外收入,用以彌補其以前年度的虧損,使即將超過5年期限
的虧損在2003年得以彌補,達到避稅的目的。同時也虛增了廣州A公司的成本,減少了
廣州A公司的利潤。 2億元的商譽,​​就是用於彌補虧損和抵消利潤的重要內容。 )

2012年12月9日星期日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改進和調整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


The new forex notice means reducing a lot of procedures in obtaining applications on using foreign currency capital which you can read in details.  

A good tool for fund repatriation is lending overseas by Foreign Investment Enterprises – which is possible now (see the cap below).  What are the advantages? 

(1) if you have another business partner who disagrees dividend repatriation, the new rules can help you getting fund out from China; 

(2) for property developers which have not yet settled their LAT; 

(3) you don’t have short-term usage of your funds in China but need it for future, as such dividend distribution out from China means taxation cost.  Lending means the funds can move back to China in future.


八、進一步放寬境外放款​​管理
(一)擴大境外放款資金來源,允許境內主體以國內外匯貸款對外放款。
(二)放寬境外放款​​條件限制,允許外商投資企業向其境外母公司放款,放款額度不得超過該外國投資者已分配未匯出利潤以及按比例享有的未分配利潤之和。



發佈機構: 國家外匯管理局
發佈日期: 2012/11/21
名稱: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改進和調整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
文號: 匯發[2012]59號


2012年10月30日星期二

江西省國家稅務局關於發布《江西省百貨零售企業增值稅管理辦法》的公告


雖然這是一個江西的文件,但對零售行業的增值稅的處理(包括納稅時間、是否視同銷售、開發票等)有啟發性,尤其是特殊銷售方式,例如買一送一、購物券等。




江西省國家稅務局關於發布《江西省百貨零售企業增值稅管理辦法》的公告


江西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2年7號



現將《江西省百貨零售企業增值稅管理辦法》予以發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江西省國家稅務局

2012年10月16日




江西省百貨零售企業增值稅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百貨零售企業增值稅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規定,結合百貨零售行業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百貨零售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是指設有商品營業場所、櫃檯,不自產商品、直接面向消費者的商業零售企業。具體包括直接從事綜合商品銷售的百貨商場、購物中心、超級市場、連鎖零售店以及採取出租櫃檯、場地等經營方式的綜合性經​​營場所。

第二章 稅源管理

第三條主管國稅機關應按照稅源專業化管理的要求,對轄區內所有企業實行統一管理。定期與工商、地稅等部門進行信息比對分析,及時掌握轄區內企業稅源變化情況。

第四條企業採取自營、聯營、代銷經營形式的,企業為增值稅納稅義務人;採取租賃經營形式的,承租人為增值稅納稅義務人。

自營是指企業自籌資金,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經營方式。

聯營是指企業以場地、商譽等與他人共同從事商品零售,提供銷售發票,實行統一收款、統一核算,按商品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獲得收益的經營方式。

代銷是指企業與他人簽訂貨物受託銷售合同,在貨物銷售後與委託方結算貨款的經營方式。

租賃經營是指企業為他人提供經營場所,按合同約定收取場地租賃費用,租賃人獨立從事經營活動,自行採購、自行銷售貨物和自行開具銷售發票的經營形式。

第五條在企業賣場內,凡由企業統一收取貨款、統一開具銷售發票的,均以企業為增值稅納稅義務人。

第六條企業賣場內已辦理稅務登記的聯合經營戶、個體工商戶銷售貨物,不論是否由企業統一收取貨款,均以聯合經營戶或個體工商戶為增值稅納稅義務人。企業不得代其開具銷售發票。

第七條企業以收取租賃費方式對外出租櫃檯、場地的,應自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將租賃合同等報主管國稅機關備案。未按規定備案的,企業承擔納稅連帶責任。

第八條企業應健全內部管理制度,規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並按規定將財務、會計製度和財務、會計處理辦法,以及會計核算軟件報送主管國稅機關備案。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九條主管國稅機關應加強對企業的日常管理,督促企業嚴格執行稅收政策,認真落實本辦法規定。

第十條企業年應徵增值稅的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應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年應徵增值稅的銷售額未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以及新開業的企業,如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且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製度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也可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第十一條企業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包括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第十二條企業銷售貨物,按下列原則確定銷售額:

(一)委託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以代銷單位代銷清單所列價款為銷售額。

(二)銷售代銷貨物,以銷售代銷貨物收取的價款為銷售額。

(三)以銷售購物卡、提貨卡、儲值卡、一卡通等價值型提貨憑證(以下簡稱“提貨憑證”)銷售貨物的,以卡面面值確定銷售額;如銷售折扣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以卡面面值減去折扣額確定銷售額。銷售各種卡支付的回扣不得扣減銷售額。

(四)以買一贈一、隨貨贈送、捆綁銷售方式銷售貨物的,如購進貨物與贈品屬同一筆業務購入(以購貨發票為準),以實際收取的價款確定銷售額;如購進貨物與贈品非同一筆業務購入的,以實際收取的價款確定貨物的銷售額,贈品按視同銷售確定銷售額。

(五)以購物返券、積分返禮方式銷售貨物的,以實際收取的價款確定銷售額;對使用返券、積分兌換的貨物(禮品),按視同銷售確定銷售額。

(六)以折扣方式(包括購買提貨卡直接給予的現金折扣)銷售貨物的,如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可按實際收取的的價款確定銷售額;折扣額不在同一張發票分別註明的,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

(七)以舊換新業務(金銀首飾除外),按新貨物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以舊換新(含翻新改制)銷售金銀首飾,按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額的全部款項確定銷售額。

(八)以還本銷售方式銷售貨物的,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還本支出。

(九)以聯營銷售方式經營,由企業統一收款、統一核算的,以企業實際收取的價款確定銷售額。

第十三條企業以特殊方式銷售貨物,依照以下原則確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以銷售提貨憑證銷售貨物:經主管國稅機關審核確認企業提貨憑證內部管理規範,在提貨時能夠準確區分每一份提貨憑證是否已開發票及對應發票號碼的,已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未開具發票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企業無法準確區分每一份提貨憑證是否已開發票及對應發票號碼的,不論是否開具發票,均為銷售提貨憑證並收取款項的當天。

(二)以購物返券、積分返禮方式銷售貨物的,為使用返券、積分兌換貨物(禮品)的當天。

(三)採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四)採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五)委託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代銷清單的當天;如收到代銷清單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為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商品滿180天的當天。

第十四條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款項收入,一律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按下列原則確定是否徵收增值稅:

(一)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繫,且企業向供貨方提供一定勞務的收入,例如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等,不屬於平銷返利,不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


(二)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應沖減進項稅金的計算公式為:當期應沖減進項稅金=[當期取得的返還資金÷(1+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

第十五條企業享受增值稅稅收優惠的,應按統一規定執行。

企業對免稅和應稅項目應分別核算,未分別核算或核算不准確的,不得享受免稅優惠政策。

第十六條主管國稅機關應根據企業的經營特點,建立評估模型,加強案頭分析,強化日常評估。

第四章 發票管理

第十七條主管國稅機關應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企業增值稅扣稅憑證的審核,做到貨物流、資金流和票證流相符。

第十八條企業應按主管國稅機關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開票系統、機具,不得毀損、停用或者擅自修改稅控裝置、開票機具。

企業通過機具開票的電子信息,應視同紙質發票保存,並確保發票電子信息全面、準確、真實。

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積極推行網絡發票。

第十九條企業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和稅收規範性文件的要求領購、開具、取得和保管發票。

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可以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逐級報省國稅局審批。

第二十條企業應建立健全發票開具的內控制度,收取價款時,應主動、如實、逐筆填開發票,不得以白條或內部憑證代替發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開發票,不得重複開具發票,不得開具與實際交易內容不符的發票。

第二十一條一般納稅人企業向個人消費者銷售貨物,銷售免稅貨物,銷售菸、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專用部分)、化妝品等消費品,均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二條主管國稅機關未按本辦法規定加強企業增值稅管理工作,造成不良後果的,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國家稅務局有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第二十三條企業未按規定報送資料、申報納稅、繳納稅款、使用發票及辦理其他涉稅事宜,或者發生偷稅、抗稅、騙稅等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0月2日星期二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七章法律責任部分條款內容含義和適用原則有關問題的通知


這是一個”老規定” (4年了), 但重新在外匯管理局的官網出現, 其中希望大家注意對“等” 字的解釋. 當你讀到法規有”等”這個字時, 請你小心! 這即是可以另行發文解釋. 第四十條是很多公司有出現的問題, 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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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七章法律責任部分條款內容含義和適用原則有關問題的通知

來源:
http://www.safe.gov.cn/resources/wcmpages//wps/wcm/connect/safe_web_store/safe_web/zcfg/node_zcfg_whjc/node_zcfg_whjc_store/3bb225804c9b267b864f86fd3fd7c3dc+/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08年8月5日修訂並發布施行。為進一步明確《條例》第七章“法律責任”部分條款規定的內容含義和適用原則,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任何機構或者個人違反外匯管理規定進行非法套匯或者非法結匯,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根據《條例》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對非法套匯資金或者非法結匯資金“予以回兌”的,該機構或者個人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按照回兌當日的人民幣匯率,將已經購匯為外彙的資金回兌為人民幣,或者將已經結彙的人民幣資金回兌為外匯。

對於該機構或者個人因回兌當日人民幣匯率與非法套匯或者非法結匯當日匯率存在匯率差而獲得收益的,外匯局在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時,應當將該部分收益金額納入非法套匯或者非法結匯金額進行處罰。

二、外匯局適用《條例》第三十九條“等逃匯行為”、第四十條“等非法套匯行為”、第四十三條“等違反外債管理的行為”、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等非法使用外匯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按照《檢查處理違反外匯管理行為辦案程序》的規定,逐級上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
《條例》第三十九條“等逃匯行為”包括違反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的行為;第四十條“等非法套匯行為”包括違反規定以人民幣支付應當以外匯支付款項的行為、以人民幣為他人支付境內款項由對方付給外彙的行為以及境外投資者未經外匯局批准以人民幣在境內投資的行為。

三、《條例》第四十五條所述“數額較大”,是指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金額為等值1000美元及其以上,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金額為等值5萬美元及其以上。

四、《條例》第七章有關條款所述“以下”皆包括本數,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所述“以上”不包括本數,即30%以上”是指超過30%而不包括30%。

五、《條例》第七章規定的“責令限期調回​​外匯”“予以回兌”、“責令改正”不屬於行政處罰,而是一種行政措施。根據《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和第四十九條等規定,對違反外匯管理行為決定予以處罰的,應當同時並處罰款。

六、根據《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對違反規定攜帶外匯出入境行為給予警告外,可以選擇適用罰款的處罰措施。

收到本通知後,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應當及時轉發所轄中心支局。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與國家外匯管理局管理檢查司聯繫。聯繫人:畢盛。聯繫電話010-68519072。



   二OO八年十一月六日

2012年9月27日星期四

資產變更涉及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這是一個海南省的通知, 但有所突破: 以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出資(capital investment)
(房地產除外), 是可以暫免徵營業稅的, 但總局沒提及反向投資 divestment)的營業稅
處理. 但海南就作出了決定。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海南巨龍實業有限公司註銷後資產變更涉及營業稅問題的批覆

文 號:瓊地稅函[2011]214號

發文日期: 2011年05月13日

主 題 詞: 營業稅


萬寧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於上海建設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申請房地產變更涉稅問題的請示》(萬寧地稅發
[2011]47號)收悉。海南巨龍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南巨龍公司”)為上海浦東
新區巨龍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巨龍公司”)於1995年出資成立的全資子公
司。海南巨龍公司註銷後,其名下資產(房產和土地使用權)變更所涉及的營業稅問
題,經對所附材料憑證審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有
關規定現批復如下:

一、海南巨龍公司註銷時主管稅務機關已對其進行稅務清理並出具《註銷稅務登記證明
書》,該公司註銷後將資產變更至股東(上海巨龍公司)名下的,屬於股東收回投資行
為,不徵收營業稅。

二、海南巨龍公司註銷後將資產(房產和土地使用權)變更至非股東名下的,屬於銷售
房產和轉讓土地使用權行為,分別按照“銷售不動產”和“轉讓無形資產”稅目適用5%
稅率徵收營業稅。


2012年9月23日星期日

個人所得稅徵管工作指引


Guangzhou LTB has issued a notice with illustrations on calculation and also the procedures for applying for the relief.  However, the ambiguity of whether secondment arrangement can be covered by Announcement 16 is still not clarified.


關於印發《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內地與港澳間稅收安排涉及個人受僱所得個人所得稅徵管工作指引》的通知

2012年8月14日   穗地稅辦發[2012]27號


局屬各單位:

    現將《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內地與港澳間稅收安排涉及個人受僱所得個人所得稅徵管工作指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工作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向市局涉外稅務管理處反映。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辦公室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內地與港澳間稅收安排涉及個人受僱所得個人所得稅徵管工作指引
    為解決往來內地與港、澳間跨境工作個人雙重徵稅問題,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內地與港澳間稅收安排涉及個人受僱所得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6號,以下簡稱16號公告),對在港澳稅收居民在內地從事相關活動取得的所得涉及個人所得稅計稅方法等問題作出了新的規定。由於在我市從事相關活動的港、澳人員眾多,為準確理解和正確執行該項稅收政策,市局製定本工作指引。

    一、適用範圍
    16號公告僅適用在港澳地區任職、受僱的港澳地區稅收居民或在內地和港澳地區同時任職受僱的港澳地區稅收居民在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對非港澳稅收居民以及僅在內地任職受僱的港澳稅收居民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算不適用公告規定內容。

二、適用規定和計稅方法
    
(一)對在有關納稅年度開始或終了的任何十二個月中在內地停留連續或累計不超過183天的香港、澳門稅收居民,在我市任職、受僱期間取得所得,僅就由境內企業或個人支付或負擔的工資薪金所得部分在我市繳納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具體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當月境內支付工資÷當月境內外支付工資總額)×(當期境內實際停留天數÷當期公曆天數)

    舉例1:某香港個人A先生受派遣來我市從事受僱活動,來穗工作期間的任何十二個月中在內地停留連續或累計不超過183天。 A先生2012年6月份工資為80000元,其中30000元是境內公司支付,50000元是香港公司支付。其6月4日開始來穗工作至6月30日結束期間,均為周一來穗,週五回香港,週六、週日在香港休息。 A先生6月份應繳納多少個人所得稅?

    解答:A先生受派來穗工作期間的任何十二個月中在內地停留連續或累計不超過183天,其在我市任職、受僱期間取得所得,僅就由境內企業或雇主個人支付或負擔的工資薪金所得部分在我市繳納個人所得稅。其6月份在境內實際停留天數為16天(週一和周五往返當日按半天計算)。
    A先生6月份應納個人所得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當月境內支付工資÷當月境內外支付工資總額)×(當期境內實際停留天數÷當期公曆天數)=〔(80000-4800)×35%-5505〕×(30000÷80000)×(16÷30)=4163元

(二)對在有關納稅年度開始或終了的任何十二個月中在內地停留連續或累計超過183天,但不滿一年的香港、澳門稅收居民,其在我市從事受僱活動期間取得的由境內、外企業或個人支付的工資薪金所得,屬於來源於境內所得的部分應在我市繳納個人所得稅。按照香港、澳門稅收居民當期在境內實際停留天數作為標準劃分境內、外收入。應納稅額具體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當期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當期境內實際停留天數÷當期公曆天數)

    舉例2:假如上例香港個人A先生來穗工作期間的任何十二個月中在內地停留時間超過了183天,但預計不滿一年。 A先生2012年6月份工資為80000元,其中30000元是境內公司支付,50000元是香港公司支付。其6月4日開始來穗工作至6月30日結束期間,均為周一來穗,週五回香港,週六、週日在香港休息。 A先生6月份應繳納多少個人所得稅?

    解答:A先生在境內停留超過了183天,但不滿一年,其6月份在境內實際停留天數為16天(週一和周五往返當日其實際停留天數按半天計算)。

    A先生6月份應納個人所得稅額=(當期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當期境內實際停留天數÷當期公曆天數)=〔(80000-4800)×35% -5505〕×(16÷30)=11101.33元

    (三)對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香港、澳門稅收居民,無論其是否在境外兼任職務,仍然適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執行稅收協定和個人所得稅法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97號)第三條第一款第(三)項公式,即:

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1-(當月境外支付工資÷當月境內外支付工資總額)×(當月境外工作天數÷當月天數)〕

    (四)對僅在境內機構任職、受僱的香港、澳門稅收居民取得的來源於境內的工資薪金所得,仍然按國稅發〔2004〕97號第三條規定的公式計算其應納稅額。

    三、跨期獎金的計稅方法
適用16號公告範圍的港澳稅收居民一次取得的跨多個計稅期間的各種形式的獎金,應在結合有關獎金計稅規定的基礎上,根據16號公告第一條規定公式計算應納稅額:

    (一)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稅方法
港澳稅收居民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先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的規定,計算出全部所得的個人所得稅額,再根據港澳稅收居民在境內有關納稅年度開始或終了的任何十二個月中在內地停留連續或累計是否超過183天,選擇16號公告第一條規定的適用公式計算應納稅個人所得稅額。其中在適用上述公式時,當期境內實際停留天數為獲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期間屬於在境內實際停留的天數;當期公曆天數為365天。

   舉例3:A先生是一位在香港和境內同時任職的香港稅收居民, 2012年6月取得2011年度全年獎380000元,其中由境內公司支付200000元,境外公司支付180000元。其2011年度在內地實際停留時間為210天,A先生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繳納多少個人所得稅?

    解答: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380000÷12=31666.67元,對應適用稅率25%。
    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納稅額:(380000×25%-1005)×(210÷365)=54079.3元。

    如果A先生在2011年度開始或終了的任何十二個月中在內地停留連續或累計均不超過183天,且其2011年度在內地實際停留時間為98天,則其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繳納所得稅為:
    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380000÷12=31666.67元,對應適用稅率25%。
    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納稅額:(380000×25%-1005)×(98÷365)×(200000÷380000)=13282.64元。

    (二)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其他名目獎金的計稅方法
    
1. 港澳稅收居民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如果該個人在我國境內具有納稅義務並且當月在我國工作時間滿一個月,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併,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再根據港澳稅收居民在境內有關納稅年度開始或終了的任何十二個月中在內地停留連續或累計是否超過183天,選擇16號公告第一條規定的適用公式計算應納稅個人所得稅額。但由於納稅人取得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稅期間的“當期境內實際停留天數÷當期公曆天數”與納稅人取得的獎金計稅期間的“當期境內實際停留天數÷當期公曆天數”不一致,對納稅人取得獎金與工資薪金合併計算繳納所得稅的適用公式中如何確定“當期境內實際停留天數÷當期公曆天數”,總局沒有明確。在上級部門明確前,可暫將工資薪金所得額和獎金所得額作為權數​​,按加權平均法確定,即:
  
  當期境內實際停留天數÷當期公曆天數=
    〔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額÷(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額+當期獎金所得額)〕×(取得工資薪金當月境內實際停留天數÷取得工資薪金當月公曆天數)+〔當期獎金所得額÷(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額+當期獎金所得額)〕×(取得獎金當期境內實際停留天數÷取得獎金當期公曆天數)
    
舉例4:A先生是一位在香港和境內同時任職的香港稅收居民, 2012年6月取得工資薪金20000元,取得第二季度獎金50000元,其中6月份在境內工作時間滿一個月,在境內實際停留時間26日,第一季度在境內實際停留時間為75天,假如其在2012年在內地停留連續或累計超過183天,A先生6月應繳納多少個人所得稅?

    解答:A先生在我國境內具有納稅義務並且當月在我國工作時間滿一個月,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併,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其在境內居住時間超過183天,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

    A先生6月份應納個人所得稅額=(當期工資薪金和獎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當期境內實際停留天數÷當期公曆天數)
    其中:當期境內實際停留天數÷當期公曆天數=〔20000÷(20000+50000)〕×(26÷30)+〔50000÷(20000+50000)〕×(75÷91)=0.84
    應納個人所得稅額=〔(70000-4800)×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0.84=(65200×35%-5505)×0.84=14544.6元

    假如上例中A先生在2012年開始或終了的任何十二個月中在內地停留連續或累計未超過183天,A先生6月取得的20000元工資薪金中由境內公司支付10000元,取得的50000元一季度獎金中由境內公司支付30000元,問A先生應繳納多少個人所得稅?

    解答:A先生6月份應納個人所得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和獎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當期境內實際停留天數÷當期公曆天數)×(當月境內支付工資和獎金÷當月境內外支付工資和獎金總額)=〔(70000-4800)×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0.84×〔(10000+30000)÷70000〕=(65200×35%-5505)×0.84 ×0.57=8290.42元

    2.港澳稅收居民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如果該個人當月在我國境內沒有納稅義務,或者該個人由於出入境原因導致當月在我國工作時間不滿一個月的,可先將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不再減除費用,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直接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款,再根據港澳稅收居民在境內在有關納稅年度開始或終了的任何十二個月中在內地停留連續或累計是否超過183天,選擇16號公告第一條規定的適用公式計算應納稅個人所得稅額。

舉例5:A先生是一位在香港和境內同時任職的香港稅收居民, 2012年6月取得工資薪金20000元,取得第二季度獎金50000元,其中6月份在境內工作時間21,在境內實際停留時間18日,第一季度在境內實際停留時間為75天,假如其在2012年開始或終了的任何十二個月中在內地停留連續或累計超過183天,A先生6月應繳納多少個人所得稅?

    解答:A先生當月在我國工作時間不滿一個月的,可將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對上述獎金不再減除費用,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直接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款,同時根據16號公告規定,按當期實際停留天數和當期公曆天數比例進行劃分計算實際應納稅額。

    A先生當月工資薪金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當期境內實際停留天數÷當期公曆天數)=〔(20000-4800)×25%- 1005〕×(18÷30)=1677元

    A先生當期獎金應納稅額=(當期獎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當期境內實際停留天數÷當期公曆天數)=〔50000×30%-2755〕×(75÷91)=10092元
    A先生6月應納稅額= 當月工資薪金應納稅額+ 當期獎金應納稅額=1677+10092=11769元
    
四、備案管理
    港澳稅收居民按16號公告規定享受內地與香港和澳門稅收安排相關待遇時,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 〕124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備案資料包括:
    
(一)港澳稅收居民身份證明
按照《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的安排〉有關條文解釋和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8〕381號)第二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有關條文解釋和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403號)第三條第(三)項規定,關於香港特區稅收居民身份的認定可按以下程序判定:

    1.對於來內地從事受僱活動或提供勞務的香港特區個人,根據其自報居住情況、受僱或從事勞務情況,以及在香港特區所負的納稅義務,並相應查閱其持有的身份證件、回鄉證和派出公司、企業或香港特區政府有關部門開具的證明進行判斷。

    2.主管稅務機關通過納稅人正常申報及查證不能確定其是否為香港特區居民;或者來自第三國或地區,確實無從判斷,又申請享受《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待遇的,主管稅務機關應開具《關於請香港特別行政區稅務主管當局出具居民身份證明的函》,由納稅人據此向香港特區政府稅務局申請開具香港特區負有居民納稅義務證明,或將情況報送稅務總局審定。不能提供證明的,不得享受《安排》待遇。

    3.澳門特區個人身份證明的判定可參照上述規定處理。
    (二)境外任職(兼職)證明
    1.境內外任職合同和境外單位派遣證明;
    2.境外單位最近月份支付工資明細表(包括獎金、津貼證明資料)或工資薪金收入證明;
    3.境外最近工資薪金收入納稅申報表。
    (三)在提交上述備案資料時,港澳稅收居民以前已經向同一主管稅務機關填報或提交的資料相同的,可免予重複填報或提交相關資料。
    
五、執行時間
    16號公告適用於自2012年6月1日起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以個人實際取得所得的時間為準,不以所得所屬期為準。
   
 六、徵管要求
   (一)在省地稅局修訂大集中申報系統前,對符合16號公告的港澳稅收居民應納個人所得稅,各單位可繼續在原系統申報,實際操作中暫將納稅人申報的“當月境內實際停留天數”填列在申報系統中的“當月境內工作天數”,據以計算當期應納稅額。省地稅局修訂大集中申報系統後,按新系統的要求申報。
    (二)根據《關於印發〈廣州市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稅務資料申報管理辦法〉的通知》(穗地稅發〔2007〕227號)的規定,港澳稅收居民境內工作單位報送上年度本單位工作外籍人員《廣州市外籍人員境內居住和工作時間記錄表》中,增​​加“境內實際停留天數”一欄(詳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