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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5日星期二

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若干意見的通知


A new State Council notice to reduce the income disparity.  There are a few articles relate to tax policy.  They include: tightening of tax administration of high income individuals; cancellation of the current IIT (individual income tax) exemption on dividend paid by foreign investment enterprises to overseas natural person shareholders; expanding the scope of Real Estate Tax on owners of properties (currently exempt for self-use by individuals, except for Shanghai and Chongqing); tightening the administration of property transactions; expand the scope of Resource tax; revising the scope of Consumption Tax and including those high-end entertainment and luxury products; introducing Estate Tax when appropriate; and allowing the carried forward of donation for charity which exceeds 12% of annual profits.

We need to wait for the detailed implementation rules / notices on these policies.



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若干意見的通知

國發〔2013〕6號

    14.加強個人所得稅調節。加快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完善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的徵收、管理和處罰措施,將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徵收範圍,建立健全個人收入雙向申報製度和全國統一的納稅人識別號制度,依法做到應收盡收。取消對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等稅收優惠。

    15.改革完善房地產稅等。完善房產保有、交易等環節稅收制度,逐步擴大個人住房房產稅改革試點範圍,細化住房交易差別化稅收政策,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徵管。擴大資源稅徵收範圍,提高資源稅稅負水平。合理調整部分消費稅的稅目和稅率,將部分高檔娛樂消費和高檔奢侈消費品納入徵收範圍。研究在適當時期開徵遺產稅問題。

    20.大力發展社會慈善事業。積極培育慈善組織,簡化公益慈善組織的審批程序,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個人和社會組織舉辦醫院、學校、養老服務等公益事業。落實並完善慈善捐贈稅收優惠政策,對企業公益性捐贈支出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允許結轉以後年度扣除。加強慈善組織監督管理。

2012年9月23日星期日

個人所得稅徵管工作指引


Guangzhou LTB has issued a notice with illustrations on calculation and also the procedures for applying for the relief.  However, the ambiguity of whether secondment arrangement can be covered by Announcement 16 is still not clarified.


關於印發《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內地與港澳間稅收安排涉及個人受僱所得個人所得稅徵管工作指引》的通知

2012年8月14日   穗地稅辦發[2012]27號


局屬各單位:

    現將《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內地與港澳間稅收安排涉及個人受僱所得個人所得稅徵管工作指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工作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向市局涉外稅務管理處反映。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辦公室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內地與港澳間稅收安排涉及個人受僱所得個人所得稅徵管工作指引
    為解決往來內地與港、澳間跨境工作個人雙重徵稅問題,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內地與港澳間稅收安排涉及個人受僱所得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6號,以下簡稱16號公告),對在港澳稅收居民在內地從事相關活動取得的所得涉及個人所得稅計稅方法等問題作出了新的規定。由於在我市從事相關活動的港、澳人員眾多,為準確理解和正確執行該項稅收政策,市局製定本工作指引。

    一、適用範圍
    16號公告僅適用在港澳地區任職、受僱的港澳地區稅收居民或在內地和港澳地區同時任職受僱的港澳地區稅收居民在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對非港澳稅收居民以及僅在內地任職受僱的港澳稅收居民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算不適用公告規定內容。

二、適用規定和計稅方法
    
(一)對在有關納稅年度開始或終了的任何十二個月中在內地停留連續或累計不超過183天的香港、澳門稅收居民,在我市任職、受僱期間取得所得,僅就由境內企業或個人支付或負擔的工資薪金所得部分在我市繳納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具體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當月境內支付工資÷當月境內外支付工資總額)×(當期境內實際停留天數÷當期公曆天數)

    舉例1:某香港個人A先生受派遣來我市從事受僱活動,來穗工作期間的任何十二個月中在內地停留連續或累計不超過183天。 A先生2012年6月份工資為80000元,其中30000元是境內公司支付,50000元是香港公司支付。其6月4日開始來穗工作至6月30日結束期間,均為周一來穗,週五回香港,週六、週日在香港休息。 A先生6月份應繳納多少個人所得稅?

    解答:A先生受派來穗工作期間的任何十二個月中在內地停留連續或累計不超過183天,其在我市任職、受僱期間取得所得,僅就由境內企業或雇主個人支付或負擔的工資薪金所得部分在我市繳納個人所得稅。其6月份在境內實際停留天數為16天(週一和周五往返當日按半天計算)。
    A先生6月份應納個人所得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當月境內支付工資÷當月境內外支付工資總額)×(當期境內實際停留天數÷當期公曆天數)=〔(80000-4800)×35%-5505〕×(30000÷80000)×(16÷30)=4163元

(二)對在有關納稅年度開始或終了的任何十二個月中在內地停留連續或累計超過183天,但不滿一年的香港、澳門稅收居民,其在我市從事受僱活動期間取得的由境內、外企業或個人支付的工資薪金所得,屬於來源於境內所得的部分應在我市繳納個人所得稅。按照香港、澳門稅收居民當期在境內實際停留天數作為標準劃分境內、外收入。應納稅額具體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當期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當期境內實際停留天數÷當期公曆天數)

    舉例2:假如上例香港個人A先生來穗工作期間的任何十二個月中在內地停留時間超過了183天,但預計不滿一年。 A先生2012年6月份工資為80000元,其中30000元是境內公司支付,50000元是香港公司支付。其6月4日開始來穗工作至6月30日結束期間,均為周一來穗,週五回香港,週六、週日在香港休息。 A先生6月份應繳納多少個人所得稅?

    解答:A先生在境內停留超過了183天,但不滿一年,其6月份在境內實際停留天數為16天(週一和周五往返當日其實際停留天數按半天計算)。

    A先生6月份應納個人所得稅額=(當期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當期境內實際停留天數÷當期公曆天數)=〔(80000-4800)×35% -5505〕×(16÷30)=11101.33元

    (三)對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香港、澳門稅收居民,無論其是否在境外兼任職務,仍然適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執行稅收協定和個人所得稅法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97號)第三條第一款第(三)項公式,即:

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1-(當月境外支付工資÷當月境內外支付工資總額)×(當月境外工作天數÷當月天數)〕

    (四)對僅在境內機構任職、受僱的香港、澳門稅收居民取得的來源於境內的工資薪金所得,仍然按國稅發〔2004〕97號第三條規定的公式計算其應納稅額。

    三、跨期獎金的計稅方法
適用16號公告範圍的港澳稅收居民一次取得的跨多個計稅期間的各種形式的獎金,應在結合有關獎金計稅規定的基礎上,根據16號公告第一條規定公式計算應納稅額:

    (一)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稅方法
港澳稅收居民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先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的規定,計算出全部所得的個人所得稅額,再根據港澳稅收居民在境內有關納稅年度開始或終了的任何十二個月中在內地停留連續或累計是否超過183天,選擇16號公告第一條規定的適用公式計算應納稅個人所得稅額。其中在適用上述公式時,當期境內實際停留天數為獲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期間屬於在境內實際停留的天數;當期公曆天數為365天。

   舉例3:A先生是一位在香港和境內同時任職的香港稅收居民, 2012年6月取得2011年度全年獎380000元,其中由境內公司支付200000元,境外公司支付180000元。其2011年度在內地實際停留時間為210天,A先生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繳納多少個人所得稅?

    解答: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380000÷12=31666.67元,對應適用稅率25%。
    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納稅額:(380000×25%-1005)×(210÷365)=54079.3元。

    如果A先生在2011年度開始或終了的任何十二個月中在內地停留連續或累計均不超過183天,且其2011年度在內地實際停留時間為98天,則其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繳納所得稅為:
    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380000÷12=31666.67元,對應適用稅率25%。
    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納稅額:(380000×25%-1005)×(98÷365)×(200000÷380000)=13282.64元。

    (二)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其他名目獎金的計稅方法
    
1. 港澳稅收居民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如果該個人在我國境內具有納稅義務並且當月在我國工作時間滿一個月,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併,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再根據港澳稅收居民在境內有關納稅年度開始或終了的任何十二個月中在內地停留連續或累計是否超過183天,選擇16號公告第一條規定的適用公式計算應納稅個人所得稅額。但由於納稅人取得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稅期間的“當期境內實際停留天數÷當期公曆天數”與納稅人取得的獎金計稅期間的“當期境內實際停留天數÷當期公曆天數”不一致,對納稅人取得獎金與工資薪金合併計算繳納所得稅的適用公式中如何確定“當期境內實際停留天數÷當期公曆天數”,總局沒有明確。在上級部門明確前,可暫將工資薪金所得額和獎金所得額作為權數​​,按加權平均法確定,即:
  
  當期境內實際停留天數÷當期公曆天數=
    〔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額÷(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額+當期獎金所得額)〕×(取得工資薪金當月境內實際停留天數÷取得工資薪金當月公曆天數)+〔當期獎金所得額÷(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額+當期獎金所得額)〕×(取得獎金當期境內實際停留天數÷取得獎金當期公曆天數)
    
舉例4:A先生是一位在香港和境內同時任職的香港稅收居民, 2012年6月取得工資薪金20000元,取得第二季度獎金50000元,其中6月份在境內工作時間滿一個月,在境內實際停留時間26日,第一季度在境內實際停留時間為75天,假如其在2012年在內地停留連續或累計超過183天,A先生6月應繳納多少個人所得稅?

    解答:A先生在我國境內具有納稅義務並且當月在我國工作時間滿一個月,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併,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其在境內居住時間超過183天,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

    A先生6月份應納個人所得稅額=(當期工資薪金和獎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當期境內實際停留天數÷當期公曆天數)
    其中:當期境內實際停留天數÷當期公曆天數=〔20000÷(20000+50000)〕×(26÷30)+〔50000÷(20000+50000)〕×(75÷91)=0.84
    應納個人所得稅額=〔(70000-4800)×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0.84=(65200×35%-5505)×0.84=14544.6元

    假如上例中A先生在2012年開始或終了的任何十二個月中在內地停留連續或累計未超過183天,A先生6月取得的20000元工資薪金中由境內公司支付10000元,取得的50000元一季度獎金中由境內公司支付30000元,問A先生應繳納多少個人所得稅?

    解答:A先生6月份應納個人所得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和獎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當期境內實際停留天數÷當期公曆天數)×(當月境內支付工資和獎金÷當月境內外支付工資和獎金總額)=〔(70000-4800)×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0.84×〔(10000+30000)÷70000〕=(65200×35%-5505)×0.84 ×0.57=8290.42元

    2.港澳稅收居民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如果該個人當月在我國境內沒有納稅義務,或者該個人由於出入境原因導致當月在我國工作時間不滿一個月的,可先將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不再減除費用,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直接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款,再根據港澳稅收居民在境內在有關納稅年度開始或終了的任何十二個月中在內地停留連續或累計是否超過183天,選擇16號公告第一條規定的適用公式計算應納稅個人所得稅額。

舉例5:A先生是一位在香港和境內同時任職的香港稅收居民, 2012年6月取得工資薪金20000元,取得第二季度獎金50000元,其中6月份在境內工作時間21,在境內實際停留時間18日,第一季度在境內實際停留時間為75天,假如其在2012年開始或終了的任何十二個月中在內地停留連續或累計超過183天,A先生6月應繳納多少個人所得稅?

    解答:A先生當月在我國工作時間不滿一個月的,可將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對上述獎金不再減除費用,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直接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款,同時根據16號公告規定,按當期實際停留天數和當期公曆天數比例進行劃分計算實際應納稅額。

    A先生當月工資薪金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當期境內實際停留天數÷當期公曆天數)=〔(20000-4800)×25%- 1005〕×(18÷30)=1677元

    A先生當期獎金應納稅額=(當期獎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當期境內實際停留天數÷當期公曆天數)=〔50000×30%-2755〕×(75÷91)=10092元
    A先生6月應納稅額= 當月工資薪金應納稅額+ 當期獎金應納稅額=1677+10092=11769元
    
四、備案管理
    港澳稅收居民按16號公告規定享受內地與香港和澳門稅收安排相關待遇時,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 〕124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備案資料包括:
    
(一)港澳稅收居民身份證明
按照《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的安排〉有關條文解釋和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8〕381號)第二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有關條文解釋和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403號)第三條第(三)項規定,關於香港特區稅收居民身份的認定可按以下程序判定:

    1.對於來內地從事受僱活動或提供勞務的香港特區個人,根據其自報居住情況、受僱或從事勞務情況,以及在香港特區所負的納稅義務,並相應查閱其持有的身份證件、回鄉證和派出公司、企業或香港特區政府有關部門開具的證明進行判斷。

    2.主管稅務機關通過納稅人正常申報及查證不能確定其是否為香港特區居民;或者來自第三國或地區,確實無從判斷,又申請享受《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待遇的,主管稅務機關應開具《關於請香港特別行政區稅務主管當局出具居民身份證明的函》,由納稅人據此向香港特區政府稅務局申請開具香港特區負有居民納稅義務證明,或將情況報送稅務總局審定。不能提供證明的,不得享受《安排》待遇。

    3.澳門特區個人身份證明的判定可參照上述規定處理。
    (二)境外任職(兼職)證明
    1.境內外任職合同和境外單位派遣證明;
    2.境外單位最近月份支付工資明細表(包括獎金、津貼證明資料)或工資薪金收入證明;
    3.境外最近工資薪金收入納稅申報表。
    (三)在提交上述備案資料時,港澳稅收居民以前已經向同一主管稅務機關填報或提交的資料相同的,可免予重複填報或提交相關資料。
    
五、執行時間
    16號公告適用於自2012年6月1日起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以個人實際取得所得的時間為準,不以所得所屬期為準。
   
 六、徵管要求
   (一)在省地稅局修訂大集中申報系統前,對符合16號公告的港澳稅收居民應納個人所得稅,各單位可繼續在原系統申報,實際操作中暫將納稅人申報的“當月境內實際停留天數”填列在申報系統中的“當月境內工作天數”,據以計算當期應納稅額。省地稅局修訂大集中申報系統後,按新系統的要求申報。
    (二)根據《關於印發〈廣州市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稅務資料申報管理辦法〉的通知》(穗地稅發〔2007〕227號)的規定,港澳稅收居民境內工作單位報送上年度本單位工作外籍人員《廣州市外籍人員境內居住和工作時間記錄表》中,增​​加“境內實際停留天數”一欄(詳見附件)。


2012年8月5日星期日

Is per diem allowance for business trips of local staff exempt for IIT or not?

A common question: is per diem allowance for business trips of local staff exempt for IIT or not? Below is a notice of Guangxi which can give some insights. Subject to the thresholds of local tax authorities, per diem allowances can be tax exempt. I have seen similar notices of Beijing allowing the same threshold as government officials. 

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於調整差旅費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的公告

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原有的差旅費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已不符合實際情況的需要。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第二條第(二)款和自治區財政廳《關於印發<自治區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桂財行〔2007〕44號)規定,經研究,現對我區差旅費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調整如下:
    一、對於按照財政部門有關差旅費規定執行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出差人員,按規定取得的伙食補助費、公雜費等有關出差補助費用,免徵個人所得稅。
    二、對於除上述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的出差人員,其差旅費的稅前扣除限額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實行實報實銷辦法的,出差人員取得的出差補助在以下限額內免徵個人所得稅:區內出差的每人每天60元、區外出差的每人每天80元。超出限額的部分,併入當月發放的工資、薪金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稅。
    (二)實行差旅費包乾使用辦法的,在憑合法票據扣除實際發生的交通費後,在以下限額內免徵個人所得稅:區內出差的每人每天280元、區外出差的每人每天300元。超出限額的部分,併入當月發放的工資、薪金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稅。
    三、本文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桂地稅發〔2003〕86號)中有關差旅費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的規定同時停止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