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re is the original notice.
2013年4月19日星期五
Extension of tax incentives for outsourcing enterprises
The State Council has issued new notice extending the Enterprise Income Tax incentives of outsourcing enterprises to end of 2018 (originally until 31/12/201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复函. While in the past, a qualified outsourcing enterprise must have overseas outsourcing revenue of over 50%, Suzhou will be the pilot area which the threshold is reduced to 35%.
Here is the original notice.
Here is the original notice.
Taxing Indirect Transfer: Publicized Tax Notice on Wal*Mart / TrustMart case
There are a lot of
news about taxing of indirect transfer (i.e. sale of overseas shares) but the
notices are not available to public. Here is a publicized notice (主动公开) about
the acquisition of TrustMart by Wal*Mart -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notice
Shui Zhong Han [2013] No. 82 (税总函〔2013〕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沃尔玛收购好又多股权事项的批复). It
is worthwhile to read the appendix to Notice 82 as it highlighted how to
calculate the taxes, the allocation of tax revenue among various companies
(including those with net liabilities) and the foreign exchange issues in tax
settlement. Fujian has already collected the tax in USD (福建首用国外汇缴方式入库非居所得税). Below is Appendix of Notice 82.
附件2:
沃尔玛收购好又多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税方案
美国沃尔玛公司通过设立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MMVI
CHINA INVESTMENT CO. LTD.公司收购同样设立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BOUNTEOUS
COMPANY LIMITED公司(以下简称BCL公司),实现对中国境内65家好又多公司(见附件一)的间接收购。现将该交易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义务
美国沃尔玛公司间接收购中国好又多公司股权的交易分两步进行,第一步收购35%股权的交易于2007年完成,第二步收购65%股权的交易于2012年6月15日 完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沃尔玛收购好又多股权事项的批复》(税总函〔2013〕82号),对第二步股权转让交易,BCL公司股东(BOUNTEOUS
HOLDING COMPANY LIMITED,以下简称BHCL公司)负有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
二、税款计算
(一)股权转让收入
以BHCL公司在第二步交易中获得的1.005亿美元现金,以及MMVI公司放弃的3.76亿美元贷款追索权,合计4.765亿美元作为BHCL公司转让中国境内65家好又多公司65%股权的整体转让收入。(见附件二)
(二)股权转让收入分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第六条(五)的规定,BHCL公司应分别到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因此,需要将4.765亿美元整体转让收入在65家好又多法人公司间进行合理分配。
经总局领导专题会议研究确定,收入分配具体方案如下:综合使用各家好又多公司2012年5月31日 实际出资额、2011年末净资产和2011年全年营业收入三项指标进行分配,每项指标占三分之一权重。其中,以2012年5月31日 实际出资额进行分配时,初始投资为美元的,采用交易当日,即2012年6月15日 国家公布的汇率中间价(1:6.3089)换算为人民币;以2011年末净资产进行分配时,净资产为负数的,视同净资产为零。(见附件三、附件四)
(三)股权转让成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第三条的规定,各家好又多公司的股权转让成本,为其2012年5月31日 实际出资额与股权转让比例65%的乘积。(见附件五)
(四)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第三条、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九条的有关规定,各好又多公司的股权转让所得为股权转让收入减去股权转让成本。其中,初始投资为美元的公司,以美元股权转让收入减去美元股权转让成本计算美元股权转让所得,再按照企业缴税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初始投资为人民币的公司,按照企业交易当日(2012年6月15日 )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将美元股权转让收入折合成人民币,再减去人民币股权转让成本计算股权转让所得。
(五)适用税率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BHCL公司应就以上股权转让所得按照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税款缴纳
各地税务机关根据总局确定的方案,及时向纳税人BHCL公司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义务。BHCL公司应自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到好又多公司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因BHCL公司在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各地税务机关可将税务文书送交本地好又多公司,由本地好又多公司转交纳税人,并及时组织税款入库。
2012年5月,深圳市福田区国税局根据总局要求,向MMVI公司出具了《税务事项告知书》(深国税福告〔2012〕1101号)(见附件六),由MMVI公司扣留了部分交易款项作为备付税款存放在境外监管账户。经研究,由MMVI公司使用该扣留款项缴纳税款。为了顺利完成外汇汇入缴税工作,请各地在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中明确:“鉴于MMVI公司已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扣留了备付税款,由MMVI按本通知要求从备付税款账户直接支付到税务机关指定账户进行缴税。”
鉴于MMVI公司扣留的备付税款为外汇且存放于境外账户,请各地税务机关根据上述征税方案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用国外汇款方式缴纳税款缴库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8〕379号)第二条的规定,告知纳税人填写汇款凭证所需的各项要素。
工作中遇有疑问,请与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联系。联系人:张培
(010-63417949)。
附件:1、企业基本信息表
2、补充协议摘录
3、原始数据表
4、股权转让收入分配表
5、股权转让成本
6、深国税福告〔2012〕11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
2013年2月1日星期五
北京國稅局非居民稅源管理顯成效
Below is an article about how Beijing State Tax Bureau collected taxes from non-resident enterprises. It showed some lights on the following issues:
(1) Dividend withholding tax will be crystallized on declaration of dividend instead of payment of dividend, as such, Beijing STB has collected RMB350M withholding tax
(2) Indirect transfer of shares at overseas level is one of the major targets. A significant portion of tax was collected by self-declaration while RMB79M and a penalty of RMB729,000 was imposed during tax audit.
By reading the cases, you can have a better idea of the practices in China now.
北京國稅局非居民稅源管理顯成效
發布日期:2013-01-04
來源:中國稅務報
作者:鄧曉燕,王心
本報訊據北京市國稅局初步統計,2012年北京市入庫非居民稅收220億元左右,與2011年基本持平。排除2011年一次性入庫不可比因素近30億元的影響,2012年非居民稅收實際增幅超過10%,主要來自於非居民金融保險機構所得稅、特許權使用費和利息預提稅的穩步增長。
北京市是跨國稅源非常集中的地區,從2011年數據看,北京市非居民稅收佔全國非居民稅收的23%,規模居全國之首。北京市國稅局總經濟師鄭懷遠表示,近年來跨國公司全球組織資源能力越來越強,非居民來源於我國境內所得和我國居民企業來源於境外投資所得數量和規模快速增長,各種因素為北京國際稅收帶來更多稅收效益的同時也為國際稅收和反避稅管理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和挑戰,因此,健全國際稅收管理機構、切實落實非居民稅收管理和反避稅管理各項工作任務就顯得尤為重要。
從2008年開始,非居民企業投資我國居民企業取得股息、紅利所得需要繳納預提稅。從2009年至今,股息、紅利預提稅一直是北京市非居民稅收的重要組成部分,約佔全部非居民稅收的70%。該局國際稅收處採取措施加強對股息、紅利預提稅的稅收徵管,在所得稅彙算清繳工作結束後,部署開展了對所有外資參股企業股息、紅利扣繳預提稅清理工作,並督促2011年度彙算清繳後的外資盈利企業對已通過董事會決議分配的利潤及時扣繳預提稅。截至10月底,北京市共對3200家外資參股企業2011年度利潤總額情況、已決議向非居民股東派息額度和應扣繳預提稅額全面清理,最終對14家應扣繳未扣繳稅款企業追繳稅款3.5億元、滯納金3.6萬元。
在加大股息、紅利扣繳預提稅清理力度的同時,北京市國稅局加強了對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的管理。該局國際稅收處處長嚴紀表示,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是近年來國際稅收工作的熱點和難點領域,稅務機關很難及時獲取有效的稅源信息,特別是對“兩頭在外”的股權轉讓信息和間接股權轉讓信息,如不能及時抓住,稅源稍縱即逝。
據嚴紀介紹,該局國際稅收處充分利用北京市商委轉來的企業併購和重組信息,以及直屬一局、二局採集的非居民稅收外部信息,整理後下發到各區縣局,部署安排各區縣局逐條核查反饋。為了強化核查效果,國際稅收處還將第三方信息核查成效列入當年度分局目標管理考核的重要內容。昌平、房山、東城、開發區和丰台國稅局在股權核查工作中加強流程管理和政策管理,積極組織稅款入庫。截至2012年10月底,北京市完成了對249家外資企業的轉股和重組情況的摸底、核查。納入此次核查範圍的企業合計股權轉讓收益43.2億元,應納企業所得稅4.21億元,已自行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3.08億元,通過此次核查追繳稅款7900萬元,滯納金和罰款72.9萬元。
嚴紀表示,2013年北京市國稅局將推動各分局進一步完善非居民管理基礎性工作,把非居民管理基礎工作紮實、規範的分局好的做法和經驗推廣到全市,以案例引導分局準確落實非居民稅收政策,並通過加強業務培訓夯實工作基礎。
2013年1月14日星期一
Hi-Tech companies auditing
Below is a notice about verifying the status of hi-tech of hi-tech companies. The notice has a detailed list of checkpoints. It’s good for companies to do a self-checking upfront and take actions if some of criteria cannot be met with.
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展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檢查的通知
國科發火〔2012〕12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計劃單列市科技廳(委、局)、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進一步做好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落實相關優惠政策,根據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第三次會議的工作部署,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的檢查。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檢查對象
各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以下稱“認定機構”)、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中介機構(以下稱“中介機構”)、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專家(以下稱“專家”)和在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
二、檢查依據
1.《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以下稱“《認定辦法》”);
2.《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362號)(以下稱“《工作指引》”);
3.《關於認真做好2008年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705號);
4.《關於完善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試點工作的通知》(國科發火[2011]90號);
5.《關於高新技術企業更名和復審等有關事項的通知》(國科火字[2011]123號);
6.《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3號);
7.《關於高新技術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稅率及稅收抵免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47號)。
三、檢查內容
1. 認定機構工作開展情況及認定工作成效;
2. 中介機構出具審計報告及收費情況;
3. 專家出具評價意見及工作紀律情況;
4. 高新技術企業提交申請材料及享受稅收優惠情況。
檢查重點內容詳見附件1。
四、檢查方式和時間
檢查分為自查自糾與重點檢查兩個階段。
各地認定機構是自查自糾的主體,具體負責對本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的檢查。自查自糾時間: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
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稱“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各地自查自糾情況擇機組織重點檢查。
五、檢查要求
1. 本次檢查的目的是保證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的順利實施和稅收優惠政策的貫徹落實,維護國家政策的嚴肅性、統一性。各地應高度重視此次檢查工作,精心組織、統籌安排,科技、財政、國稅、地稅部門抽調人員組成本地區聯合檢查組,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牽頭組織實施本地區自查自糾工作。
2. 各地要抓緊組織學習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深刻領會、把握政策要點,並擬定自查自糾實施方案,充分做好準備工作。
3. 各地要妥善保存自查自糾過程中的相關材料,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糾正,對違規的機構、個人應及時處理,對不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應取消資格,對自查自糾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及時向領導小組辦公室請示匯報。
4. 參與檢查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應廉潔自律,自覺接受社會和媒體的監督,並做好相關資料的保密工作。
5. 各地應在2013年5月15日前將自查自糾工作總結(組織及開展情況、主要問題、整改及處理情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及自查自糾工作成效)以書面、電子光盤的形式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並填報自查自糾情況統計表(詳見附件2)。
各地在檢查中應認真總結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開展情況及效果,對於工作做得好、有創新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表揚,對於《認定辦法》及《工作指引》要總結研討、提出建議。要建立信息統計渠道、強化相關統計工作,使社會各方面關注的高新技術企業政策效果能迅速、準確、全面地反映出來,使高新技術企業政策在促進科技與經濟結合中發揮更大作用。
附件1 - 檢查重點內容
一、認定機構
1. 認定機構組織認定管理工作開展情況,包括工作機制、工作流程、人員分工、會議制度、認定工作成效等;
2. 是否超越國家規定制定地方性認定標準和條件;
3. 在把握認定權限、認定標準、認定範圍等方面是否符合相關文件規定;
4. 在認定過程中是否存在違規操作情況,如為提高評分而對同一申請材料進行重複評價等;
5. 對中介機構的選擇是否符合規定條件,發現有弄虛作假等行為的,是否已取消其參與認定工作的資格;
6. 專家庫的建立及專家的選取是否符合相關要求;
7. 對發生重大變化或更名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是否及時按規定條件進行了審核;
8. 是否按《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及時取消了相關企業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9. 是否及時受理、核實並處理了有關舉報。
二、中介機構
1. 是否符合規定的條件;
2. 是否按照規定對企業的研究開發費用和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進行專項審計;
3. 是否按照規定據實出具專項審計報告,審計結論是否負責、準確、清晰;
4. 審計收費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三、專家
1. 是否符合規定的條件;
2. 是否存在超限(超分、超檔)打分的情況;
3. 評價意見與分值是否相符,評價意見是否能真實反映企業情況;
4. 有無違反專家紀律的情況。
四、高新技術企業
1. 是否符合居民企業條件;
2. 是否將所屬分支機構與總機構匯總計算相關指標,是否以分支機構單獨申報;
3. 提交的知識產權、技術領域、研發活動、產品(服務)收入、研發費用歸集、人員等申請材料是否真實、準確、完整,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4. 是否按照規定及時報告了經營業務、生產技術活動等發生的重大變化信息;
5. 更名企業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辦理了相關事項。
五、認定條件
(一)核心自主知識產權
1. 核心自主知識產權是否是本企業申報前三年的1月1日起至申報日前獲得;以獨占許可方式擁有的知識產權是否是全球獨占許可,並簽訂了獨占許可協議;高新技術企業的有效期是否在五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期內;
2. 核心自主知識產權範圍是否符合規定要求,是否具有權屬證明(授權通知書或授權證書);
3. 核心自主知識產權是否對企業的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
(二)研發費用歸集
1. 企業是否按規定確認研發活動並如實填報《研究開發項目情況表》;
2. 企業是否按規定要求設置研發費用輔助核算帳目,是否按規定分項歸集並填寫《企業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結構明細表》;
3. 研發費用佔銷售收入之比是否符合要求;
4. 企業委託外部研究開發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是否超標準計入研發費用總額;是否將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作為委託外部研究開發費用;
5. 企業是否將接受委託的研發收入計入本企業的研發費用。
(三)高新技術產品(服務)及收入
1. 對企業的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是否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
2. 收入是否按照規定進行歸集,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是否達到規定比例;
3. 計入的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是否與申報的高新技術產品(服務)相對應。
(四)人員
1. 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統計是否符合要求;
2. 科技人員、研發人員的統計、佔比是否符合規定;
3. 是否將非本企業人員(不滿183天)、本企業非研發人員計入科技人員、研發人員。
六、稅收優惠落實情況
1. 是否對已認定企業落實了稅收優惠政策;
2. 在執行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稅務機關發現企業不具備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是否提請了認定機構复核,認定機構是否及時組織了复核;
3. 認定機構是否對有關部門的審計、檢查發現的問題進行了及時糾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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